一、出口前资质备案
未备案不出口—— 资质是茶叶走出国门的第一道门槛
(一)出口前需须依法办理相关备案
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原料种植场在从事出口业务前 ,应当依法向住所地海关办理相关备案;
目标国家(地区)对输华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 ,还应当先行取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批准。
备案、注册申请均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提交。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适用对象:从事出口茶叶加工生产的企业。
办理渠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 向住所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结果: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备案名单 ,载明企业名称、备案号及备案产品。
特别提示:未取得备案的企业 ,其产品不得以“ 出口茶叶”名义申报出口。
(三)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适用对象:使用茶叶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对应的原料种植场。
办理渠道:种植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 向住所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结果: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场备案名单。
管理要求:种植场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等)使用记录、疫情疫病防控记录和产品追溯体系。
(四)境外注册(目标国家/地区要求时)
适用情形: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 的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的。
办理方式:业应先取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批准 ,产品方可出口。
需海关总署推荐的:由住所地海关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受理申请 ,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和出口食品安全情况评审后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注册信息:以进口国家(地区) 官方公布为准。
二、申报前单证与符合性
单证齐全、声明真实 —— 申报前自查是通关顺畅的关键
(一)应准备的单证材料
商业单证:
合同、发票、装箱单,申报时提供单证名称和号码。
代理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可一次提交、多次使用。
证明 / 声明材料:
出厂合格证明或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即企业对该批出口茶叶自行检验的记录 ,应当随货备查。
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议定书及海关总署规定应当随附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持有关键提示,上述材料申报时由企业申明持有 ,海关根据需要验核原件。企业应当保证单证真实、有效、与货物一致。
(二)产品符合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应当证明该批茶叶符合以下三类要求之一:
1. 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3. 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两项均无要求时适用)
合规是出口的底线 —— 以目标市场准入要求为先 , 国标为兜底。
三、出口申报前检验检疫
源头把关、抽样送检、综合评定 —— 守住出口茶叶安全底线
现场检查 —— 企业应提前自查的内容
1. 感官品质:色、香、 味、形态、组织、重量、杂质、温度等应符合标准;不得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
2. 堆存环境:仓库应清洁、无污染 ,适合茶叶储存 ,不得受有害生物侵染。
3. 货证相符:运输包装上备案号、 品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标识完整准确;堆放地点、规格、数量、重量、包装、 唛头标志与申报信息一致。
4. 检疫要求:符合进口国家(地区)和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及贸易合同订明的检疫要求。
5. 保质期:不得超过保质期。
特别提示:进口国家(地区)或合同对包装标识有特殊要求的 ,在保证可追溯前提下 ,经海关同意可适当调整标注内容。
四、出口申报与口岸查验
如实申报、货证一致 —— 发货前完成口岸抽查自查
(一)出口申报
如实申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茶叶 ,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配合补正:海关需进一步说明、补充申报或交验资料的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补传;需验核原件的 ,应提供原件。
(二)口岸抽查 ——企业应自查
标识一致:货物品名、唛头、标签、批号、数量、规格、运输包装标注信息是否一致;
有效期:是否超过有效期;
包装完好: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专项检查:对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实施检查
发货前完成自查 ,避免口岸查验发现不符导致延误或退货。
五、不合格处置与复验
不合格不出关 —— 依法处置 ,保障出口茶叶质量安全
(一)不合格处理
签发通知单:海关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书面通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可技术处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 ,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不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 ,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 ,不准出口。
(二)复验权利
出口茶叶生产经营者对海关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不受理复验:
●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六、出口茶叶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 守牢质量安全 ,方能行稳致远
基本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我国食品生产许可;保证出口茶叶符合进口国标准或合同要求 ,无标准且合同无要求的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确保生产、加工、贮存持续符合要求;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要求;依法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运输包装标识: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或合同有特殊要求的 ,保证可追溯前提下经海关同意可适当调整。
应当建立的六项管理制度:① 供应商评估制度 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③ 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④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⑤ 出口食品追溯制度 ⑥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记录保存期限: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不得少于2年。
产品召回: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 出厂产品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警示 ,必要时主动召回。
七、主要技术标准
对标国内外标准 —— 以标准引领质量、以合规赢得市场
(一)企业应重点符合的中国国家标准(GB)
产品标准:GB/T 14456《绿茶》、GB/T 13738《红茶》、GB/T 30357《乌龙茶》、GB/T 32719《黑茶》、GB/T 9833《紧压茶》、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GB/T 34778《抹茶》等(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目标市场主要法规标准提示
出口茶叶应同时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法规标准或合同要求 ,企业应提前了解准入要求 ,重点关注:
(三)违法违规后果警示
1.海关依法对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和原料种植场实施管理类核查 ,企业应配合并按要求整改。
2.被境外主管当局通报的 ,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 ,并视情采取加严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逐批提供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撤回境外官方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
3.同一企业一年内3次以上被境外通报 ,或2次被检出禁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 限用物质超标的 ,海关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 ,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4.企业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的 ,海关将依法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5.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企业应立即整改并主动报告海关。
温馨提示:本指南为企业宣讲参考材料 ,不替代正式法律法规和海关作业要求;具体业务以企业所在地海关最新办事指引为准。
云南省茶叶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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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前须依法办理相关备案
